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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年01月20日  浏览次数:

各教育学区、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经营管理,提高学校食堂经营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令)等相关法律条规,在《瑞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瑞教计〔2016〕315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和小卖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中小学食堂的管理原则

1.规范营运原则。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宗旨,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堂廉政建设体系和内控风险防控体系。

2.保质保量原则。学校食堂要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3.自愿按实原则。师生在学校就餐以自愿为原则,价格公开,餐费按实结算。

4.安全卫生原则。学校食堂或配送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环境整洁、功能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完好、餐具消毒卫生、操作流程规范,符合集体用餐卫生要求,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二、中小学食堂的管理机制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学校是食堂管理的主体,负责对学校食堂的全面管理责任,规范管理食堂工作列入学校年度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

(一)教育局成立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和安全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建财科、学生(安全)科、组织人事科、装备中心、义教科、中教科、会计核算中心、各教育学区为成员科室,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财科负责制订食堂监管制度,负责对学校食堂招投标结果的备案工作;学生科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生产安全等工作;会计核算(分)中心负责食堂相关资料报销审核;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学校食堂的内部审计;各教育学区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堂招投标监督和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督;各成员科室共同配合,不定期对学校食堂综合管理进行检查与考核。

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负总责;分管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要建立校长、分管副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安保主任及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并制定明确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根据上级发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食堂内部控制制度、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食堂原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贮存保管制度、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堂从业人员操作规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食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制度等等,明确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和各个环节操作要求,相关制度要上墙公示。

(三)学校要建立健全膳食管理委员会(简称膳管会)组织。凡开办食堂的学校都要建立以师生代表为主体的学校膳管会,行使对食堂的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能。膳管会由行政领导、工会干部、后勤干部、安保干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不低于50%)等组成,由分管食堂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膳管会主任。

膳管会的主要职能是:定期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对食堂的安全卫生、饭菜质量、价格等进行检查监督;适时进行食堂原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对本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经常听取、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食堂不断改进工作;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评议,参与对食堂工作的考核,提出对食堂工作的奖罚意见。

(四)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五)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六)供餐单位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一是明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负责人。负责人应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正派,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相关规定,具有辨别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能力。二是确定可以采购和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及接收要求。三是加强对食品原料供货商的监督,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该督促整改的要坚决督促整改,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七)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有关信息。采用自营食堂或托管方式供餐的,依实际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采用配送单位方式供餐的,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同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及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分餐或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

(八)学校要规范对食堂监管的台账工作。确保食堂安全检查工作及各项食堂制度落实到位情况的台账规范;确保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每一次开会、每一项决议都有记录;确保膳管会的每一次检查都要留样留痕,每一次监督都有据可查;每一次市场调查、集思广益、评议和每一次考核都有台账记录。

三、中小学食堂的经营管理

(一)规范学校食堂经营模式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1.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食堂经营服务不得对外承包,必须自主经营。即学校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食堂、招聘员工或劳务外包、采购物资、加工制作及管理运营(食材采购、验收、成本核算、结算等均由学校负责)。

2.高中段学校原则上采取自营方式供餐。学生在校生规模大、自主经营管理存在困难的高中段学校,确需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须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商业化承包经营。

3.不具备食堂开办条件而又需要解决师生就餐的义务教育学校,需在充分调查论证和征求家长、学生意见基础上,经教育局建财科备案后可以实行集体配送供餐制。片区多所学校统一实行配餐方式的,由学区牵头组织。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等小规模学校,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向单位集体食堂、个人或家庭托餐的方式,并报教育局建财科备案。备案表格件见附件1。

(二)规范学校托管食堂的管理

1.规范公开招投标程序

确需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高中段学校食堂,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制度,规范托管招标办法,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对托管企业的能力、资质、信誉、服务等进行综合考察,择优确定。招标内容可参照《学校食堂委托管理招标书》模板(见附件2),学校根据自校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删补条款。学校在选择托管企业时,原则上应提前10个工作日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并有3家以上无连带关系的企业参加竞标,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规范托管合同的管理

1)凡实行托管服务的学校,必须和中标单位签订规范的托管经营服务合同(协议),协议必须确定服务项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对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厨房各级任职人员的条件和要求、饭菜出品时间和要求、服务期限等载明实质性条款。托管服务合同(协议)可参照模板(见附件3),学校根据自校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删补条款。

2)采用托管服务模式的学校,托管初期对食堂的基本设施设备的维修或添置作一次性投入,保证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学校与托管方要做好食堂财产交接手续,双方当场清点财产并在清单上签字;经营中止时,服务供应商将学校提供的设备完好交还学校,办理交接手续。

3)托管合同以学年为单位签订,托管经营合同履约情况每年考核一次,经满意度测评和考核达到标准的,可适当续签。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托管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托管资格。

(三)规范集体配送供餐的管理

1.明确配送公司准入制

配送公司必须具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具有温州市餐饮企业B级以上量化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金100万以上(含100万),日均供餐配送能力不低于1000份,企业近5年内(如公司注册从事餐饮未满5年则为公司注册从事餐饮以来)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局提供证明资料)。

2. 规范午餐配送企业比选程序

学校要组织公开比选来确定配送公司,学校要规范配送合同和过程管理,对比选须知、项目担保、开标评选工作方法、台账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作好书面规定,不得交由校家委会牵头、收支、管理。可参照《学校午餐配送比选资料》模板(见附件4),学校根据自校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删补条款。家委会应作为监督主体对校方和配送方进行监督。

3.规范午餐配送合同的管理

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须详细列明配餐标准、配送方式、餐具消毒要求、合同金额、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地点、质量保证、服务要求等,对配送食品的原材料采购渠道作出规定,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事故伤亡赔偿条款、违约责任和质量监督等。合同可参照《学校午餐配送协议》模板(见附件5),学校根据自校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删补条款。午餐配送原则上一学年招投标一次,最长不超过两个学年招投标一次,但配送合同须一学年一签。

4.建立健全午餐配送管理制度

配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应当对配送公司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四)严格食品安全制度

要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切实保证学校食堂伙食的安全、卫生及质量。全面实施以“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食堂“五常法”管理,不断提高食堂规范化运作水平。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亚硝酸盐。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

(五)科学营养供餐

按照《中小学生营养餐标准菜谱》的标准和数量足额配制菜(食)谱,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要强化相关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积极鼓励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学习营养学知识、获得营养师资格。

(六)加强食堂文化建设

食堂餐厅要有卫生与健康、食品营养知识宣传画,有教育学生树立文明就餐和节俭意识的图画、标语和诗文,有学生评议食堂和食堂卫生评比情况的公开栏,有食堂伙食费管理公开栏。要把学生食堂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窗口、推动素质教育的重要场地、学生交流的重要场所,营造轻松快乐的就餐氛围。

四、规范中小学自营食堂财务管理

(一)规范伙食费收取

伙食费标准及价格根据学校具体需求、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和最高限价制度(中餐伙食标准不高于15元/餐)。伙食费按月标准在学期初一次性预收费,伙食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学校间平衡。教师伙食费必须足额交纳,实行包餐制的食堂,教师伙食费交纳不得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

(二)规范经费管理

1)学校食堂都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财务单独核算。食堂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入食堂专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食堂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虚假转账等违法违纪现象。

2)幼儿园幼儿和教师菜谱分开、伙食账目分开、伙食信息公示分开。幼儿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伙食,除开支食堂必需的水电气外,不得出现开支工作人员工资和食堂设备的现象。

3)学校食堂每月按时向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上报会计报表和成本核算表,以供审查。

(三)规范食堂收支核算

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或私设“小金库”。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实行包餐制的食堂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额进行结算。学生因特殊情况连续三天以上未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如整体停课、开运动会、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等)造成不在学校食堂用餐的,以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餐数的,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退结。

(四)规范食堂结余使用

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要采取计划、预算调整等措施,确保全年结余(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或弥补上年度亏损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规范食堂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结算制度

食堂员工、临聘人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物业人员、教师家属等用餐必须同教职工一样与学生同菜同价并按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伙食;食堂员工及子女均不得在操作区内用餐。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

五、规范中小学小卖部承包管理

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一)完善招投标程序

根据《瑞安市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瑞政办【2013】124号)文件规定,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承包费进行评估,拟定出租房产的承包起始价。

学校小卖部承包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并接受社会监督。年承包租赁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投标;年承包租赁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以公开竞价为主。招投标资料要妥善保管,完整保留,以待备查。

(二)规范合同签订

学校应高度重视合同文本的签订工作,对承包费和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承包方经营范围、双方责任和权利、违约责任的界定等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可参照《学校小卖部承包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6),学校根据自校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删补条款。

(三)健全管理制度

学校自行制定本单位房产承包出租的管理细则,须对如下条款重点作出规定:

1、承包期限: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下最长承包期可放宽到5年。

2、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健全监管措施

除上级安保检查,学校应经常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到小卖部进行日常检查,一旦发现“三无”产品、霉变产品、过期产品、超出合同规定经营范围的产品及小卖部卫生存在问题等情况,马上要求整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教育局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托管的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情况、食(菜)谱、价格等都应在校园网上公示,并在学生食堂餐厅显著位置公开。学校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做到以公开透明推动学校食堂工作规范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和挪用学生伙食费。对下列行为应视情节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党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教职工、食堂员工、临聘人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物业人员、教师家属等就餐不据实交纳伙食费的。

2.学校食堂不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原材料占伙食支出比例过低或人工成本占比过高的。

3.伙食费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

4.学校在伙食费中列支其他费用,瞒报和转移师生伙食费的。

5.学校伙食费不单独建账,不独立核算的;食堂建账、记账不及时的(未实行日清月结的)。

6.对学校食堂和伙食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

7.故意压低小卖部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相比明显偏低的。

8.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小卖部承包费、不按规定进行收取承包费、或以承包费顶抵本学校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承包费收入的。

9.承包费收入未及进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的。

10.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四)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五)教育局将学校食堂管理、小卖部管理、食品安全、廉政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工作考核。

原《瑞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瑞教计〔2016〕315号)仍继续执行,其中与以上条款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涉及原合同实施时间还未到期的, 待原合同实施期完后再进行重新招投标。

 

附件:1.瑞安市学校午餐配送中标情况备案表

2.学校食堂委托管理招标书

3.学校食堂餐饮托管协议

4.学校午餐配送比选资料

5.学校午餐配送协议

6.学校小卖部承包协议

 

                            瑞安市教育局

                            2020年1月14日

附件瑞教计〔202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管理工作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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